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6条的规定,勘验、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参加勘验、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。同法第121条规定,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。如果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提出申请,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。但是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,我们没有看到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,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,这些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,所获得的鉴定也不应作为证据使用。
我们要特别指出,由于被告人张文峰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,因此产生的所谓现场指认笔录和录像均应被视为虚假证据材料。
在这一部分的最后,我要特别讲一下多道心理测试,也就是俗称的‘测谎仪’测试——”
法庭鸦雀无声,所有人几乎都被杨毅的声音所吸引,对于大家而言,将测谎引入到侦查中并最终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,的确很少见。
杨毅清了清嗓子,继续说道,“我注意到,本案有一个突出的特点,那就是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所包含的科技含量,可能是我国刑侦史上最高的之一,刚才大家也看到了,有那么多警方的技术专家出庭作证,本案涉及的技术领域包含现场勘察技术、尸体解剖技术、基因鉴定技术、弹道鉴定技术、放射性元素鉴定技术、警犬鉴别技术、电子显微镜泥土分析技术,还有多道心理测试技术。对前边罗列的技术,我暂不做评论,但单就最后一项技术——多道心理测试,也就是俗称的测谎仪测谎而言,其测试结果能否成为证据,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,在刑事诉讼理论中也尚无定论,至少我们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发现先例。
据我们查询了解,测谎仪发源于美国,美国法院虽然不再拒绝将测谎仪测试结论作为证据,但在接受这些证据时有着严格的要求,一是测谎仪的使用要征得被测试人的同意,甚至要有书面协议;二是对测谎专业人员有严格的专业资格要求,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,测谎结论是不能被法庭接受的。而在我国,无论是测谎技术本身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很不成熟。
我们尤其注意到,本案中该项鉴定的机构是本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,我们要特别指出,鉴定机构隶属于审判法院,本身就失去了鉴定人的客观中立的立场,同时也会让人产生未审先判的疑虑,因此,我们强烈呼吁,将该项鉴定报告排除出本案证据。
综上所述,本方认为,本案取证程序严重违法,控方的相关证据不应被作为证据使用。”
“我说什么来着,釜底抽薪,赶尽杀绝。”老詹吁了口气。
“也没有吧?”展鹏迟疑着皱皱眉。
“还想怎么着,所有证据都提出质疑了——”
展鹏想了想,嘴角浮起笑意,轻声对老詹说,“这个情形,法庭会怎么判?”
老詹白了展鹏一眼,根本不上套,嗔怪地说,“你自己都知道了,还问我?”稍作停顿,他点点头说道,“不过测谎那个,他说的的确有道理,”他偷偷瞄了瞄专案组成员的方向,不无讥讽地说,“他们脑子可能真是被驴踢了,找谁做鉴定不行,非得找法院,这回摊上事儿了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