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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大中华帝国宪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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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君上大权

第一条、大中华帝国皇统万世一系,永永尊戴。

第二条、大中华帝国皇帝为国家主权象征,神圣不可侵犯。

第三条、皇帝为国家元首,总揽统治权,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。

第四条、皇位由皇族男性子孙继承,其顺序于宪法规定之。

第五条、皇帝依帝国国会之辅佐,行使立法权。

第六条、皇帝依帝国政府之辅佐,行使行政权。

第七条、皇帝行使最高统帅权,直接统率帝国武装力量。

第八条、皇帝依帝国监察院之辅佐,行使监察权。

第九条、皇帝依帝国最高法院、帝国最高检察院之辅佐,行使司法权。

第十条、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,命其颁布、修改及执行。

第十一条、皇帝召集帝国国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休会及解散,皆由皇帝之命行之。

第十二条、帝国国会闭会期间,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,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,若不得追认,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。

第十三条、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发布有关命令,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。

第十四条、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。

第十五条、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,须依其规定。

第十六条、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
第十七条、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、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,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。

第十八条、皇帝宣告戒严,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。

第十九条、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、勋章及其他荣典。

第二十条、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、特赦令。

第二十一条、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,由皇帝指定的人选监国,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,则监国即告结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