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阁的防控措施,其实是结合了《金融与经济》那本书的知识点。
从上到下开始做防控,省、府、州、县、镇、村,所有一把手官员都必须学习金融知识,只有懂这些知识,才能立刻判断。
与此同时,治安部的逐级官员,也必须得学。
主要的防控执行工作是交给治安部,下发到各省治安司,再下到治安局、治安所,如果发生类似案件,治安部的人要有能力立刻做出判断来。
如果发生特大案件,必须要有一套快速反馈机制。
具体如下:
例如各个村镇巡抚,定期视察、访问下属管辖村镇,询问民间是否有集资。
如果有,则立刻引起重视,调派治安所的治安开始追查此事,并且写汇报上递给上层镇官。
镇官视情况定夺是否上报。
不上报可以,但要确保不出问题。
不上报,如果出了问题,镇长和镇巡抚全部撤职问罪。
如果镇长上报后,知县决定不上报,自己搞定,也可以,只要自己能搞定。
但如果搞不定,还不上报,撤职问罪。
这是一套标准的权责机制。
将民间金融诈骗的权责,放到各个地方一把手身上。
只有如此,他们才有动力推进防御工作。
很显然,朝廷是将金融诈骗定义为刑事犯罪。
崇祯觉得这种权责机制是合理的,应该如此。
但是,对金融诈骗的定义还不够深刻。
他说道:“这种诈骗,和造反同罪!”
造反是什么罪名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