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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零六章 博多和约

暂时商定的租借之地有长崎、博多、小滨、江户(尼崎离京都太近,因此作废),合计四处。除不得占据倭国居城外,其余均可自选,以长宽十里为定,检地石高为租金,每年支付。租借期为一百年,期间若宋洲不欲继续承租,需一次支付其余年份租金;一百年期限之内,倭国不得索取归还。宋洲将派遣人员于商埠关口修筑商站驻扎。

第六款:

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,按值百抽九之税费缴纳于倭国。缴纳税费后,倭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、厘金等。沿途亦不得阻拦。倭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。

第七款:

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宋倭双方之约定,禁止违j、禁止携带天煮j相关书籍。具体违j物品需双方商议。

……

第十款:

如遇风浪,宋洲船只可以在倭国除濑户内海之外的港口停泊避风,但不可以在四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。

……

第十六款:

宋、倭、李朝三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,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,皆可驱离、擒获。若为海寇袭扰者,皆可击沉。倭国应约束果民,勿使有海寇侵扰李朝海岸之乱。

……

自本约奉大宋帝国皇帝、李朝国王、倭国天黄批准之后,定于新宋历114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济州城互换。

为此,三方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
大宋帝国全权专员,东北总督府办公室主任杜享(押印)。

大宋帝国全权谈判专员,宋洲驻八重山王国与琉球王国的全权事务专员袁一鸣(押印)。

李朝钦差全权大臣,领议政李德馨(押印)

李朝钦差全权大臣,左议政,海原君尹斗寿(押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