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中1成用以维持官府日常运行(除了分成所得,还有治民过程中,各种手续费),官员公差俸禄不过税收的一成。
余下一成则用于修路筑桥、兴修水利、建立公立学堂、编练地方民壮等费用。
现在兵荒马乱的,财政困难,地方投入费用不多,即便如此,但也引得各路神仙巧取豪夺,地方贪污事件甚多。
有人将其归为分成法,过去地方没有钱粮,若要修路筑桥兴修水利,多凭借地方官员募捐,现在官府拨款,反而成为地方官员眼中唐僧肉。
斯情斯景,大家感慨不已。
在强化监督力度之外,杨麟迅速推出三种新政。
首先就是官员胥吏财产登记,所有官员财产公示,为政之际若发现巨额财富来源不明,除惩治当政者之外,就是罚没不明财产数倍作为惩戒。
其次,将司法审判权从知县、知州、知府身上移除。
在明朝,朝廷有三法司,即刑部,都察院、大理寺。
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。
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,主要管理对冤案、错案的驳正、平反。
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,还拥有“大事奏裁、小事立断”的权利。
在各省有建立按察使,分管地方监察工作。
明清之际,三班中壮班、快班主要负责维护地方治安,打击犯罪。
而刑部及其分管地方机构则有司法、检察权力。
除此之外,朝廷向地方委派诸多御史,负责弹劾官员不法,处理地方冤案沉案。
结合前世制度,借鉴唐宋三法司制度,重新界定相应权责。
保留县级刑房治安、一般民事案件司法权。
在各府建立按察分司,负责地方刑事司法权,重大民事裁量权,与一般民事案件最终裁决权。
如此在官府身上,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,以监督地方官员不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