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灯 巨大 直达底部
亲,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
第二四二章 好的就是这一口(大结局)鹎偞煍埽

武将体系比较专业化,管理相对简单。真正复杂的是文官体系,丁宽需要用文官体系,去管理巨大的疆域和几千万的人口,更要涉及财政、民事、法律等诸多的方面。

借鉴近现代的成熟制度,丁宽知道一个重要原则:分权。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监督等职能机构必须分开,各自保持独立性。

农业社会的经济并不发达,无法豢养太多的官员,更没有能力支撑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,近现代的立法机制,在当前的经济基础上,并不适用。

但丁宽仍然要尽量保持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性,为此丁宽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,直接向君主负责,再次借用古代名称,称为大理寺。大理寺的官员由精通律法的专业人士任职,主要职责是制定、修改、解释律法。

为了细化法律体系,丁宽又要求大理寺,把律法分为了民法、刑法和监察法三个体系。其中民法主要用于协调民间的各种利益矛盾,刑法主要针对杀人、盗窃等恶性犯罪,监察法则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政府官员。

相应的,丁宽又设立了廷尉和监察院两个司法机构,其中廷尉主要负责依据民法、刑法管理民间的司法事项,监察院则依据监察法,专门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和审判。

大理寺、廷尉和监察院,与枢密院一样,都被从原本混为一摊的文官体系内独立了出来,直接向君主负责,以达到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各自独立的目的。

而对于行政体系的内部分工,丁宽就准备尽量的放手。

后世朝代比较成熟的三省六部治中,三省先不去说,六部分为: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。现在丁宽设立了枢密院、独立了立法、司法机构,兵部和刑部已经没必要重复设置。划归行政体系的就只剩下了吏部、户部、礼部和工部。

丁宽在议政会议上,主动提出限制皇权,可不仅仅是为了逼刘协退位,而是真的想要在皇权和相权之间,建立起一个平衡。

丁宽想要行政体系能够独立运行,减少皇室对行政权力的干预,就设立了一个尚书台为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。以一名丞相统领,吏部、户部、礼部和工部四部尚书各司其职,共掌行政大权。皇帝除了任免丞相和四部尚书之外,一般不插手尚书台的日常事务。

官员是朝廷的延伸,朝廷必须通过各级官员才能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理,对官员的监察治理,仅仅关注官员是否贪污受贿、行为不法是不够的。为此丁宽又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在行政体系之外的御史台。

御史台与监察院不同,监察院是司法机构,有审判官员的权力,御史台只是监督机构,没有执法权力,主要监察官员是否有玩忽职守、因循疲玩等渎职行为,并负责向吏部和监察院进行检举。

朝廷中枢被如此梳理之后,大体被分为了行政、司法和监察、军事三个体系,三个体系都是独立运作,直接向君主负责,丁宽在调整完这些机构设置之后,甚至连所谓的“朝会”都取消了,尽量放权让三个体系自行运转,除非有特殊的情况,丁宽就不再插手朝廷的日常运转。

新的中枢体系,再没有了三公九卿,但重臣也分为了万石和五千石两个级别,其中统领行政的丞相和统领军事的枢密上将军两个职位是万石,司法监督体系的统领官职和四部尚书五千石。

朝廷中枢结构调整完毕,接下来就是地方官员体系的调整,丁宽仍然延续了中央、郡、县三级管理体系,州刺史仍然作为监察官,划归吏部管理和任命。

汉朝时的郡级体系分为郡和国,其中国是分封给汉室皇室亲族的名义封地,由国相实际管理。丁宽不准备再大封皇族,干脆就撤销了国的设置,大国直接改称郡,小国则进行合并撤销,最终全国被划分为一百多个郡,一千多个县。

地方的司法监察体系,由朝廷中枢的几个司法监察部门,按照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到州或者郡,县级一般不设常驻机构,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官员保留原本的县令、县丞体系,只把恶性、重大桉件的司法权收归州郡的司法常驻机构。

至于对于县令、县丞和胥吏的监察,由这些州郡的常设司法、监察机构,派出流动人员,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,接到检举或情报,则进行专项的调查。

整体而言,丁宽建立的新朝体制,采用的以德治国,治民宜宽;以法治官,治官宜严的原则。各个官方机构,尽量独立运作,减少人员与权力交叉,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。

新制度的商讨与逐步落实,就耗费了一年多的时间,随着这些制度设计完成,机构调整到位,新的朝廷管理体系,就开始尝试运行,期间遇到问题,就会小幅调整和改进。经过五年的试运转,等到丁宽约定的五年过渡期满,这套新制度也基本完善起来,能够有效的运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