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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6600贯

村子里有许多的无主之地,被被荒弃着,因为没有政府的行文,所以这些荒地不能耕作,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。

实际上这些荒地并非不能利用,只是按照当时的条件,若要开垦出来,所耗费的代价远远不能用收获的粮食来弥补。

梅笑寒脑子里马上脑补出来书中所记载的有关宋朝土地制度的资料:

公元960年,后周诸将发动陈桥兵变。

拥立赵匡胤为帝,建立宋朝。

老开创的宋朝,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,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。

宋朝私有土地包括:

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;

国有土地包括营田、屯田、官庄、职田、学田、官马牧地等等。与其它朝代相比,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:

一、土地私有制大发展

宋朝实行“不立田制”、“不抑兼并”的土地政策。

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,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,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;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,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。

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:一是土地买卖盛行。

宋高宗时,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,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,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,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。

如果税率按10%计算,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,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,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。

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。北宋前期,地主侵占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,到北宋中期,更是达到了“势官富姓,占田无限,兼并伪冒,习已成俗”的地步。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。如神宗熙宁七年(公元1074年),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,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,仅占十分之一,到王安石变法,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,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。

二、官田的私田化

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,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,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