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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7章 草寇与冠军(四十七)

摘要: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公认为已经逐渐“口袋化”,在罪名“口袋化”能够

更好地规制行为的同时,要意识到其对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造成的损害。口袋罪的出现是由于立法和司

法的双重影响。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其适用范围扩大、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、网络

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现象。针对这些现状,为了控制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,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,慎用

刑罚权,明确该罪名在法律体系中的补充性地位,并通过立法和解释手段对其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进行限

制,以求逐步控制“口袋化”现象,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,该罪名

被囊括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,对该犯罪行为

的规制和追究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或公共秩

序这一法益。究其前身可知,其是在1997年刑法

中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

来的。1979年,我国立法进程属于起步阶段,对

犯罪行为的规制标准较为模糊,特别是其中的

“流氓罪”还带有很严重的历史和政治色彩,在司

法实践中,该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,甚至逐

渐演变成了“违背道德罪”,其在适用中逐渐带有

了“口袋化”的趋势。而后随着立法体系的不断

完善,以及立法理论的健全,于1997年流氓罪分

解成了四个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具体罪名。虽

然此时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明文规定的兜底条

款,从法律规定上看,该罪名有着自己独有的犯

罪行为,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先规定的适用范

围,但是从客观上来看,其所规定的四种犯罪行

为及后果并没有明确的标准,在实践中的适用也

更加多样化,导致其同流氓罪类似,“口袋化”的

趋势日益凸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