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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7章 草寇与冠军(四十七)

一、“口袋罪”出现的原因

要探究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的现象,并寻

求其完善方法的前提就是要了解“口袋罪”这一

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形成原因。“口袋罪”的含义在

学界有多种说法:内容外延模糊,容易混淆罪与

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罪名[1]

;界定不清、内容庞

杂,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的罪名[2]

等。但总的来

说,笔者认为,其含义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

理解 ,即在立法规范的定义上界限模糊,外延不

清,罪状表述高度概括和模糊,同时在司法上由

于惯性和随意性,能够将多种相关行为囊括的罪

名就是“口袋罪”。

(一)刑事立法模糊

1.罪名规定模糊,采用兜底性条款

以“非法经营罪”为例,其是典型的口袋罪

名,其中,该罪名第4项是典型的兜底条款。“其

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这一立法

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规定得极不明确,具有非常大

的抽象性和概括性。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正确地

对其进行运用。因此,要想适用该罪名就必须要

通过各种途径对该罪名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,而

做出的解释又成为新的刑事立法或者补充了该刑

事立法。这些不断扩张的解释和法律规范导致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