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范围内,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也存在着交叉
和模糊,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四种犯罪行为,很
明显能看见其与其他罪名有着相竞合的地方。
实践中,最普遍的情形就是混淆了故意伤害
罪和寻衅滋事罪。实务中,如果行为人持有伤害
特定的被害人的故意,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
现故意伤害罪的结果,这时,司法机关大多会细
究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,进而将其尽可能往“随
意伤害他人”方面靠拢,然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其
进行规制。[5]
而这很显然是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原
则的。2010 年着名的“方舟子遇袭案”就证明了
实务中存在的这一现象。很显然,该案中行为人
殴打伤害被害人并不是出于随意的目的,而是有
着特定的对象和事由,但由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
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轻伤以上标准,再加上
该案由于涉案人员的知名度,其引起了广泛的社
会讨论,有很大的引示作用,为了迎合民意以及
予以警示,则倾向于重刑主义,因此最终的认定
无可避免地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。
同时,对于该罪名的其他犯罪行为,从其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