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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8章 草寇与冠军(四十八)

如: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(2014) 奉刑初字第

1883号中,被告人靳三与他人发生争执,以拳使

被害人轻微伤,在主观恶性及损害结果都不大的

情况下,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)。

笔者认为,虽然司法机关将行为认定为犯

罪,发挥了法律的警示作用,但是其模糊了治安

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调整的法益,特别是,寻衅

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章节,

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秩序,其规制的

应当是通过对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和公共场所秩

序的侵害以达到对社会秩序破坏的目的的行为。[4]

而且由于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

权,其背后的司法的强制性要远远大于其他法律,甚至很多时候会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很大的限

制。因此,笔者认为现行社会环境下,寻衅滋事

罪的适用范围被过度扩大,使得本应由民事法律

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为被随意地囊括,

这给刑法的权威性带来很大的挑战,同时也与保

障人权的理念相悖。

(二)与其他罪名界限不清

不仅是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模糊,在刑法的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