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”是该规
定的某一具体行为方式和其后果。该 《解释》 中
的这一行为应当是由寻衅滋事罪中的“在公共场
所起哄闹事,造成秩序严重混乱”的条文中衍生
的。笔者认为,首先在现实中因“起哄闹事”引
发“秩序混乱”和在网络中因虚假信息造成起哄
闹事,进而引发秩序混乱,这两者是没有类比性
的。网络中的起哄闹事没有一个很好的界定标
准,多少算做起哄?什么程度算做闹事?这不像
现实生活中有多种证据和当时的情况进行佐证。
部分学者倾向于将起哄闹事界定为,由于网络的
虚假信息导致现实中的起哄闹事,进而引发混
乱。但在实务中,如何证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
2果关系?其次,网络空间本身就是人们在信息时
代虚构的,网络空间秩序和谐与混乱更是带有一
定的虚假性。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不等于现实社
会秩序的混乱。在这些前提下,司法机关统一地
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,显然是将该罪名
“口袋化”,将本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行为纳入,
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刑法要求的“罪刑法定原则”。
三、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的修正建议
(一)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要求,慎用刑罚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