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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1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一)

上的困境。因此 ,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就

显得十分必要 ,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成

为了寻衅滋事罪得以继续存在的重要支撑。

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对寻衅滋事

罪的独立存在与司法认定 ,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。诚然 ,

目前司法实践的尴尬也正在于此 :主观的因素是难于把

握的 ,它需要从行为方式等客观要素来综合印证 ,而寻衅

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他罪行为相交叉 ,让犯罪动机与目

的在认定中承载过多的作用 ,但事实却是 ,寻衅滋事罪行

为方式独立性的丧失给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与目的认定

带来困难 ,过分的强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

能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问题。除此之外 ,犯罪动

机与目的对犯罪成立的作用到底如何也值得考量。寻衅

滋事罪不是目的犯 ,因为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“主观的

超过要素 ”或者“超过的内心倾向 ”

,即目的犯中的目的 ,

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 ,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

的客观事实 ;换言之 ,目的的实现与否 ,即不影响犯罪的

成立 ,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。⑤ 为了体现独立性而存

在的 ,寻衅滋事罪这种特定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仅没有

解决司法实践的认定困惑 ,反而成了寻衅滋事罪认定上

的一大障碍 ,这不能不说是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因素上的
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一大困境。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 :在现行刑法之下 ,

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所谓的“流氓动机 ”作为本罪的主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