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排除诸多
非司法因素的影响外 ,根本的还是刑事立法的问题。如
果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的重合性、交叉性与行为情
节恶劣、严重的模糊性、主观因素认定的困难叠加在一
起 ,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的混乱甚至是无奈。
为什么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从主观因素到客观情节 ,
存在如此多的司法困境 ,深深的源于寻衅滋事罪立法的
不够完善以及操作性的缺失。司法者本身只是执法者 ,
不是立法者 ,司法认定中的困境、混乱乃至尴尬是由立法
造成的 ,司法者自己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。“刑法的司
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或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,要想从根本
上解决问题 ,还得从刑事立法方面着手。也就是说 ,适时
修订刑法。”
⑧笔者之所以认为方玄昌、方舟子遇袭案的判
决体现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趋势 ,其主要原因
是公安机关对方舟子等人的轻微伤的司法鉴定直接决定
了法院的最终判决。正是因为理论上并不承认故意伤害
罪未遂的情况 ,加之仅以轻微伤的认定对被害人处以行
政处罚又难平众口 ,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等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人做出了判决实乃既无理论支撑又无立法保障的情况
下 ,做出司法上无奈的选择。这种无奈选择的解决 ,促使
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、丰富立法的技术、使立法的
观念更加民主化 ,构建和谐的、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。
并且 寻衅 滋 事罪与 侵犯公 民人 身
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