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随意殴打他人,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
后果的;(
5)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、污物,引起公愤的;(
6)随
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;(
7)其他恶劣情节。追逐、拦截、辱
骂他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情节恶劣:(
1)多次追逐、拦
截、辱骂他人的;(
2)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
安,影响工作、生活、教学秩序的;(
3)当众辱骂他人并产生
恶劣影响的;(
4)使用机动车辆追逐、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;
(5)因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
(6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;(
7)其他恶劣情节。另
外,其他省市也有就此条规定的“情节恶劣”、“情节严重”作
了解释。
针对这种各地分别解释,没有统一标准的现状,笔者认
为,这是与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。因此,国家的立
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应对寻衅滋事罪中的“情节恶劣”
和“情节严重”及时作出一个较为具体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