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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,为司法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,从而
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。
由于当前还没有立法解释和统一的司法解释,因此,笔
者认为,司法裁判者在判断寻衅滋事罪的“情节恶劣”和“
情
节严重”时,应综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,依靠司法
审判的经验进行考虑。因为,犯罪的本罪特征是行为的客观
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,所以对于“情节
恶劣”和“情节严重”的判断应当是通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
准相结合来判断。具体到主观方面的因素,应包括犯罪目
的、动机等因素;客观方面的因素,应包括犯罪的时间、地
点、手段、方法、对象、后果等因素。例如,随意殴打他人型情
节恶劣的判断应主要考虑:(
1)随意殴打他人,致人轻伤的;
(2)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;(
3)一次殴打多人的;(
4)随意殴
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;(
5)使用凶器随意殴打
他人;(
6)随意殴打他人,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。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