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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6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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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,为司法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,从而

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。

由于当前还没有立法解释和统一的司法解释,因此,笔

者认为,司法裁判者在判断寻衅滋事罪的“情节恶劣”和“

节严重”时,应综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,依靠司法

审判的经验进行考虑。因为,犯罪的本罪特征是行为的客观

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,所以对于“情节

恶劣”和“情节严重”的判断应当是通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

准相结合来判断。具体到主观方面的因素,应包括犯罪目

的、动机等因素;客观方面的因素,应包括犯罪的时间、地

点、手段、方法、对象、后果等因素。例如,随意殴打他人型情

节恶劣的判断应主要考虑:(

1)随意殴打他人,致人轻伤的;

(2)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;(

3)一次殴打多人的;(

4)随意殴

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;(

5)使用凶器随意殴打

他人;(

6)随意殴打他人,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。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