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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七)

析。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:(

1)主观动机有明显区别。寻衅滋

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,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

突,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,而是为了逞强称

霸,寻求精神刺激。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基于个人的利害冲突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,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。(2)殴

打行为的起因不同。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没

有什么原因或者常人难以理解的原因。而故意伤害罪中行

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或民事纠

纷。(3)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。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

般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。因此,其

犯罪对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预谋好的,就是希望对某一被害

人进行犯罪,而不会对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。而寻衅滋事罪

的行为对象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还没确定,大多

是行为人随机选取的,具有偶然性。

因此,根据上述区分两罪的标准,我们可以发现,在本

案例中,魏某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。因为,首

先,从案情来看,冯某被打当晚,他召集魏某等人准备报复

公司保安顾某,故意伤害的意图应该说很明显。但第二天,

魏某再次纠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殴打保安,可

以说完全是耍威风的表现,体现了主观上的寻求精神刺激

的动机。其次,从行为对象来说,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

公司,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,而是随意见到一个